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号**室。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3时47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8****的小型轿车,沿无锡市运河东路西侧机动车道内由北往南行驶至仙蠡桥北堍时,碰撞前方同方向机动车道内王某甲驾驶的悬挂号牌为无锡55****的电动自行车,致车辆损坏、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被告人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拨打110报警,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锋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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