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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号,住址同上。2017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豫P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挂),沿S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车庄路段时,撞着行人杨某甲,致使杨某甲受伤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施某某驾车逃逸。于2019年9月10日投案自首。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施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施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关于施某某、杨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一案调查报告;在刘某甲停车场豫P****挂照片1张;货车维修配送单照片1张;卡点监控照片6张豫P7****车修理前的照片4张;提取笔录;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8)驻仲交调字第5007号;调解协议一份;收到条二份;谅解书一份;保证书一份;

施某某肇事逃逸一案的侦破报告一份;

2.证人杨某乙、邓某某、杨某丙、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频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逃逸,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87****721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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