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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施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户籍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XX村,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XX小区X号楼X层。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施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XX的近亲属陈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施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XX轿车沿封丘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明月山庄路口东侧时,与同方向的被害人陈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上述地点向南转弯时相撞,造成陈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施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XX符合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施XX主动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双方民事部分于2019年6月17日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施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和解协议、事故责任认定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国信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施X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施XX现取保候审于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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