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房。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6时49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从黄岛区九顶山出发,后行驶至**路铁山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施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判决书等。
2.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字【2019】53612号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刑罚,并处罚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谈树谦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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