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施**,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乡**村**组,现住****市***路**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7日告知其权利义务, 2020年9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00时55分许,拜**驾驶*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乌苏市淮河路095号报警灯箱路段变更车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被告人施**醉酒驾驶的*A***号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碰撞肇事,致两车受损。后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87号鉴定意见: 被告人施**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4.81mg/100ml。
被告人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玛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施**现住****市***路**巷**号,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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