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11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1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在沿前郭县**乡**村通往**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屯疫情检查站时与检查站设置的警戒线相刮,民警在出警时将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施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1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施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2021年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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