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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驿峰路由前黄往山腰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区驿峰路前黄天桥路段碰撞被害人庄某乙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庄某乙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施某某陪同被害人庄某乙到泉港仁爱医院救治,在得知有人报警后,被告人施某某旋即逃离医院,后在距离医院约200米处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02mg/100ml。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庄某乙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施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施某某赔偿被害人庄某乙人民币5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路线行驶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9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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