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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云PU****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00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香格里大道与金甲路口路段时,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前方等待红绿灯放行的云PJ****号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云PJ****号车驾驶员杨某某报警,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勘查中,发现施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对施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23mg/100ml,随后将施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施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送检的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9.3mg/100ml血。

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施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事发后,施某某已对杨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查获经过、事故现场照、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处罚。被告人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9.3mg/100ml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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