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通市通州区**镇。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与袁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农业银行旁边的烧烤店吃夜宵,其间饮酒。当日4时30分许,施某某酒后驾驶苏FX****小型轿车,行驶至S223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启江南路路口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苏FX****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9mg/100ml。
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炜
2021年3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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