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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7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装饰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2时00分,被告人施某某醉酒(经检验,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0mg/100ml)驾驶一辆粤S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途经东莞市**街道**路****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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