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0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高速桥底往**路段时,因操作失误撞向向某某停放在路边轻型厢式货车(悬挂湘E5****),造成施某某受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经鉴定,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书;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683****;保证人蒙某某,联系电话1341697****。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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