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8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时57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粤A3****号牌(假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业西路与龙翔路交叉路口时,与姚某某驾驶的粤AR****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施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施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28mg/100mL。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施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等书证;
2. 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酒精检测报告书;
5. 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谢英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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