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乡**村**路**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苑**幢**室。因吸毒,于2008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日因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4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吸毒,于2011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201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D****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169弄**音乐酒吧驶出,沿春秋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居街左转,再沿文居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桥北路路口后原路返回**音乐酒吧,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138****1277)现在原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