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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9********,汉族,专科文化,水电工,住如东县**镇**府邸**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20时40分许,酒后驾驶苏F7****号轿车,沿如东县掘港镇通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大桥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mg/100ml。

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庆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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