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华市金东区**乡**村**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8时至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施某某在金华市区江南三路口社区一朋友家吃晚饭,施某某在吃饭期间饮酒。晚饭后,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CH****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三路口位置出发沿金磐路自东向西行驶。19时55分许,施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金盘路756号路段时,与章某某驾驶的浙G5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事故处理民警查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0年4月23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施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核查,被告人施某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2日止,逾期未换证,驾驶证累计记分21分,超分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4. 证人程某某、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东泳
检察官助理:钱卓艺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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