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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3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2月11日06时11分许,驾驶粤BF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道***路*****路段时,车头与相对方向由西往东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乘客:郑某某)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与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马路时未走过街设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郑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

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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