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8********,汉族,本科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职员,住本市鼓楼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玄武区**小区**号**室)。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8****的小型客车,在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塘广场隧道西进口附近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苏AX****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未察觉,故各自驶离现场。号牌为苏A3****的网约车驾驶员唐某某发现施某某车辆左前轮爆胎,遂驾车跟随并报警,后在栖霞区栖霞大道与尧兴路路口拦停施某某车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施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带其至医院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发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认定,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是导致与重型自卸货车碰擦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贾某某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方式:1361151****);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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