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华宁县**街道**乡路阳光家园路段与李某某驾驶载向某某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19mg/100ml,已达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春良
白红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6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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