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34分,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简阳市施家镇环溪南路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施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1.2mg/100mL。经查,被告人施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四十一页、散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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