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泉县**科员,安徽省临泉县人,现住临泉县**街道**巷**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的银灰色宗申两轮摩托车,沿临泉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59.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检察官助理闫军会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街道**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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