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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铜陵市义安区********号。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东城大道顺安镇政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带至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20年131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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