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38分,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顺淄博市张店区湖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湖罗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检验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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