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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新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2010年6月12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月7日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7****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棵松路路口时,撞击隔离护栏,造成车辆损坏、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施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行驶至天鹏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已赔偿护栏损失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赔偿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5.路面监控录像、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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