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闽BR****小型轿车,途经城厢区荔城大道与建绣路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5.3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晋雄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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