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2000********,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1时15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E****号小型轿车,沿昌宁县**镇**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昌宁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巡逻至此发现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施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鉴定,送检的施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祖萍
检察官:李 超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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