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7月2日,被告人施某某与石某某签订《屋顶钢架合同书》,并将双江自治县勐勐镇**移民搬迁点**组42户居民的屋面斜顶钢架玻璃瓦安装工程发包给石某某,合同对施工方式、工期、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石某某按期将工程完工,但被告人施某某未按约按期支付其工程款,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施某某将位于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澳洲坚果基地(原沙河乡**,**集体林地)上段的130亩土地使用权折抵给石某某,折抵工程款人民币39万元。
2.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施某某自称急需用钱,通过刀某某介绍认识陈某某,将其位于双江自治县沙河乡**组**山551.9亩森林、500亩荒地(含已转让给石某某的130亩)的开发经营管理使用权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某,转让期限为52年(2018年12月26日至2070年12月26日),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和一份“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施某某可在2019年2月26日、4月26日前回购森林和荒地,若2019年2月26日前回购,回购金额为85万元,若在2019年4月26日前回购,回购金额为95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向施某某指定的收款人施某甲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75万元的土地转让金,后施某某将涉及到转让林地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全部交付陈某某。
3.2019年1月,被告人施某某让刀某某帮忙联系双江**环卫公司工人罗某某,将已经交付给陈某某的林权证拿回,并隐瞒该山林和荒地已经转让给陈某某和石某某的事实真相,其以急需用钱为由欲出售该山林和荒地,让代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帮忙介绍买家,同年1月28日,被告人施某某将已经转让到陈某某和石某某名下的同一片山林和荒地以351万元(含2万元水源转让保证金)的价格再次转让给林某某,转让期限为51年(2019年1月12日至2070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林某某先后向施某某支付了329万元的土地转让金,施某某在收到陈某某、林某某支付的土地转让金后分别将土地转让金用于支付其拖欠的外债、工程款材料款和工人工资。林地转让金共计44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主动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九组书证;
2.罗某某、刀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正兴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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