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20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妻子杨某某、儿子施某甲到武宁县**村“施家岭上”山场下的自家鱼塘边,施某某将鱼塘里及周围的茅草清理好堆放在一起,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茅草堆点燃,后燃烧的茅草被风吹向周边的山场,从而引起山火,过火山场有“施家岭上”、“窍埚里”、“大埚”、“寒勤出洞”、“燕子石”、“亭子里”、“长坳”等山场。经武宁县林业局鉴定人员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为83.939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0.3397公顷,灌木林地8.73公顷,疏林地2.1公顷,荒山67.099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08718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及时主动向村干部报告了其引发山火的情况并积极灭火,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林权证、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杨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8.73公顷,疏林地面积2.1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