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号。 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合肥市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许,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的民警樊某某值班期间接到王某某报警称在合肥市包河区**路**市场附近的**被其前夫施某某殴打,樊某某带两名辅警吴某某、张某某前去处置,在报警人王某某的带领下,在包河区**路**宾馆内发现被告人施某某,望湖派出所民警樊某某当场口头传唤施某某到望湖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施某某因酒后情绪激动,用拳头击打报警人王某某,樊宗志上前阻止时被被告人施某某殴打(胸部被打一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 现场勘查材料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