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70********,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市大丰区**足道养身馆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曾因卖淫,于2019年7月2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曾因卖淫,于2019年8月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收容教育六个月,2019年12月29日解除收容教育。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施某某、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施某某先后容留、介绍陈某甲、李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路**宾馆、盐城市大丰区**路**足道养生馆,向谢某某、陈某乙等人卖淫4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介绍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路**宾馆**房间内,向谢某某卖淫1次。
2.201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在其经营的盐城市大丰区**路**足道养生馆内,容留、介绍李某某向陈某乙卖淫1次。
3.201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在其经营的盐城市大丰区**路**足道养生馆内,容留、介绍李某某向郭某某卖淫1次。
4.2019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大丰区**路**宾馆**房间内,容留、介绍李某某向郭某某卖淫1次。
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顾兴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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