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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3年1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施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在金华市金东区**乡**村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

1.被告人施某某先后于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20日四次到金华市金东区**乡**、**建设项目现场,以拦路、拦车、殴打他人等手段,无故阻挠施工,导致该工程一再延期。

2.2018年10月,被告人施某某先后两次故意将两车废土倾倒在金华市金东区**乡**村广场和村办公楼门口,对施工和村民通行造成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出警单详情、施工合同、会议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多次阻拦他人施工,严重影响他人工作进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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