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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02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哈灵麻将”软件开设ID号为:12****的亲友圈,建立微信聊天群纠集赌客后,组织赌客进入亲友圈房间内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向每局赢钱最多的赌客收取二人局人民币5元、四人局人民币10元的固定费用抽头牟利,至案发共计获利人民币53,960元。经查,自2020年3月26日至案发,被告人施某某开设的该“哈灵麻将”亲友圈内赌客赢取的分数累计为9,747,188分,折算为赌资后累计达人民币9,747,188元。

2020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顾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男友施某某在“哈灵麻将”APP内以亲友圈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通过昵称为“某某某”的微信号从中收取台费的情况。

3.证人叶某某、陈某某、邱某某、俞某某、顾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及各自签字确认的相关账号、赌资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在“哈灵麻将”软件ID为12****的亲友圈内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由每局大赢家交给群主施某某5元或10元抽头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经被告人施某某签字捺印确认的微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证人顾某甲调取微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纸质版经施某某签字捺印确认,电子版储存至光盘中,内容为施某某通过昵称为“某某某”的微信号收取抽头的具体明细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哈灵麻将”软件后台电子数据,该电子数据显示涉案亲友圈的创建日期、圈主信息及该亲友圈的战绩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施某某处扣押手机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叶某某、陈某某、邱某某、俞某某、顾某乙、黄某某因在涉案亲友圈内参与赌博,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施某某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施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翠红

检察官助理:孙建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光盘2张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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