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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5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号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申群亮,男,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03********。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至9月,被告人施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在本市武侯区**路**段**号新**号**栋**单元****号承租房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打旋”的方式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然后从每局赢家处按比例抽头渔利。施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的营业款并招聘赌场服务员。

2018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处,当场挡获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以及参赌人员赵某某、张某某、裴某某、胡某某、汤某甲、高某某、任某某、范某某、罗某某、汤某乙。公安民警现场从杨某某、吴某某处查获抽头渔利款4646元人民币、赌具扑克牌三副、开设赌场对账所用的手机二部,从参赌人员处查获赌资款39700元人民币。在赌场经营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款6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期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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