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56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向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施某某接受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施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元。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施某某查获到案。被告人施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于乐清市公安局);

2.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补充材料讯问笔录壹份叁页、《现金缴款单》壹份(人民币11000元)。

3.《决定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