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运用手机等设备在“好运启东麻将”手机APP中创建名为“摩托车”赌博俱乐部,开设虚拟房间供他人赌博,同时创建微信群吸收赌客、供赌客交流、结算赌资等,并以每局人民币3-5元的价格抽头渔利。
2020年4月21日,启东市公安局对上述案件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施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4月底,被告人施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再次以上述方式在“好运启东麻将”手机APP中创建赌博俱乐部,开设虚拟房间供他人赌博,同时创建支付宝群吸收赌客、供赌客交流、结算赌资等,并以每局人民币3-5元的价格抽头渔利。经查,截至2020年6月中旬,施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54583元。
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施某某的户籍证明、支付宝、微信交易账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邬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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