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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强奸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黎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中午,女青年羊某某被同学张某某邀请到家里喝酒,被告人施某某也受邀到张某某家喝酒。当日18时许,醉酒后的羊某某到张某某妹妹的房间休息。当日19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经过张某某妹妹的房间,发现羊某某一个人躺在床上休息,遂起淫念。随即,被告人施某某进入该房间,用手抚摸被害人羊某某的胸部,羊某某由于醉酒昏睡,没有反应。接着,被告人施某某脱光羊某某的衣服,并脱下自己的裤子和咖啡色四角内裤,趴在羊某某身上,准备强行与羊某某发生性关系。这时,羊某某惊醒过来拼命挣扎反抗,将被告人施某某推开,并大声呼救。被告人施某某见状慌忙用手捂住羊某某的嘴巴,而后抓起裤子从窗户逃走,将一件咖啡色男式四角内裤遗落在床上。张某某得知同学羊某某被欺负,进行了解后怀疑系被告人施某某所为,立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施某某,被告人施某某告知正在附近叶某甲家喝酒。张某某赶到叶某甲家后,见到被告人施某某与叶某甲等六七名男子在喝酒,就质问是谁欺负了羊某某,并告诉现场发现一件男式内裤。这时,叶某甲提议在场喝酒的男子脱裤检查,被告人施某某见势不妙慌忙逃离。而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在现场提取一件咖啡色男式四角内裤。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施某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福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件咖啡色男式四角内裤; 

2.书证:⑴常住人口登记表;⑵到案经过;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利用妇女醉酒昏睡之机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激烈挣扎反抗,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未遂、自首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业强

  书 记 员:朱厚鸿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在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壹份证人(张某某)证言材料;

3.涉案财物一件咖啡色男式四角内裤,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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