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区**镇**村**。因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于2016年8月10日、8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司法拘留30日。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4日被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于2020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甲、翁某某与徐某某涉及债务纠纷,该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2月16日以(2015)杭萧瓜商特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施某甲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弄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萧山市房权证**镇字第10****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徐某某对变价后的所得款项,在本金200000元、该借款本金至2015年2月19日尚欠的利息4000元,合计204000元,以及该借款自同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裁定生效后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3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施某甲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并经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施某甲,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施某甲均未履行。2016年6月2日,因施某甲下落不明,涉案房产无法处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执行。2016年8月10日、8月24日,施某甲因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司法拘留30日。2017年11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对上述房屋张贴腾退公告,责令施某甲及房屋占有人在2017年12月5日前将上述不动产腾空,但施某甲及房屋占有人一直未履行腾退义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到案后,被告人施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日,施某甲向徐某某支付涉案款190000元,徐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及延迟付款利息,2020年8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明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立案审查表、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异议权利告知书、答辩通知书、答辩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清单、借条、结婚证、公证书、借款人身份证、房产证、他项权证、债权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已支付利息清单、收条、账户明细、萧山区人民法院调查笔录、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申请执行书、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宣布司法拘留笔录、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重大事项讨论笔录、司法拘留呈批表、执行照片、执行裁定书,情况说明、承诺书、结案通知书、恢复执行报告、结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检察官助理:陈文剑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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