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金某某、李某甲、沈某甲、何某甲、徐某某5位房东将位于东阳市**镇**村建造12间房子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被告人施某某。至2015年12月份,金某某等5人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7087元给被告人施某某。被告人施某某承包工程之后,找来毛某某(泥工组)、李某乙(搭架组)、张某某(木工组)、包某某(钢筋组)等工人进行施工。被告人施某某从2015年5月开始拖欠工资,至2015年10月份,共拖欠毛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包某某等30余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73900元,后逃匿。
2015年12月17日,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施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期限支付毛某某等人的工资,并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张贴于本市**镇**私人建房项目工程所在地。但被告人施某某仍以出逃并变更联系方式的手段拒不支付。
案发后,经调解,金某某、李某甲、沈某甲、何某乙、徐某某等5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毛某某等30余工人垫付工资人民币200200元。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在广东省珠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建设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徐某某、沈某乙、李某甲、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张某某、包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原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羁押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01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