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16号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大塘埠镇沛东村十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和其女朋友赖某某吃完夜宵开车回赖某某位于信丰县嘉定镇游洲村郭家安置小区的租住房,在租住房楼下施某某碰到赖某某的前男友李某某,因之前李某某砸过赖某某的车子,施某某误以为李某某又是来砸车,便上前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并用水果刀将李某某的腿部、臀部捅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熊亮
2014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