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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男性,1978年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8022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戈背村委会****,现住罗平县腊山街道环松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3时许,因鱼塘承包纠纷,罗平县九龙街道关塘村委会***村民昝**、薛**、薛**等人到本村鱼塘处,阻止薛**等人在鱼塘内挖藕,薛**遂打电话将情况告诉被告人施**,被告人施**来到鱼塘后,用斧子砍伤昝**臀部。经罗平县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昝**此次受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昝**陈述;2.被告人施**供述和辩解;3.证人薛**、薛**、薛**、薛**、薛**、韩*、李**、付**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施**现住罗平县腊山街道环松街**号。联系电话:1388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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