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区**镇**村**组**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施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施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里**号楼**单元**号门口楼道内,因情感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后互殴。被告人施某某持瓶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导致其左颞顶部头皮裂伤、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施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经电话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马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被告人施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证人马某某、侯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书 记 员 马晓彤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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