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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62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1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饭店门口公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过程中施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怡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电话136*****178,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581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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