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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兰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与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成等人在徐某甲开在浦江县**宾馆赌场内玩梭哈赌博,期间施某某输了3万元钱,到7月2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发现赌博所使用的扑克牌有问题,遂怀疑徐某甲出老千,后为了逼迫徐某甲承认,被告人施某某在兰溪市梅江镇溪口周村对徐某甲进行殴打,但徐某甲否认出老千,之后施某某将徐某甲带至兰溪市梅江镇**眼镜店门口验牌,并再次对徐某甲进行殴打,威胁要搞死徐某甲,逼其承认出老千,并向徐某甲索要赔偿六万元钱未果。2017年7月13日徐某甲因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在梅江派出所内被告人施某某以要把他输掉的钱给他否则就不肯歇的来要挟徐某甲弟弟徐某乙,徐某乙害怕施某某找其哥哥事情只能答应。7月19日后被害人徐某甲取保候审出来,被告人施某某再次打电话以“解决事情最少3万元钱,不然两个人必须要有一个人死的”威胁徐某甲,最终被害人徐某甲迫于压力给施某某26000元现金。2019年12月13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甲面部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施某某归还给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徐某甲开设赌场案卷材料、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柳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浙江省兰溪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旭霞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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