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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施某某曾用名施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32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村。因盗窃罪,2004年11月23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绥中县**镇**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费某某驾驶的辽P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对被告人施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48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庆

检察官助理:岳之阳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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