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3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居委会**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3时25分,被告人施某某趁被害人唐某某及其家属午休之机,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区**路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内,偷走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2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
侦查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20时50分许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路**号**百货门口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归案。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施某某案发当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频研判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梓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部分赃款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新乐派出所);
5.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二张;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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