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现住泰安市***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施某某在泰安市**区**镇**村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外,窃取张某某拴在门外拖拉机上的泰迪犬一只。

2.2019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施某某窜至泰安市**区**镇四中被害人李某某存放西瓜的货车旁,窃取李某某西瓜六个,经鉴定被盗价值为51元。

3.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施某某窜至泰安市**区**镇四中被害人李某某存放西瓜的货车旁,窃取李某某西瓜两个,经鉴定被盗价值为16元。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被抓获。其盗窃泰迪犬已归还被害人张某某,且已向被害人李某某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施某某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延玲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