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07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0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06月04月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为了种植杉木牟取利益,在家庭中提议将自家持有林权证位于金平县**乡**村委会**村"金竹田"地里(以下简称“金竹田”地)的树木砍伐后栽种杉木。2019年08月至09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施某某先后雇佣了白某某、李某甲等六名工人到"金竹田"地将原有林木砍伐,后于2019年11月份将该块地全部栽种杉木树。 经金平县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队鉴定:该块为乔木林地,树种为其它阔叶,被砍伐林木数量为990棵,测得立木蓄积为85.7484立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把油锯照片4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等8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自然资源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 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 云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98730****;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76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10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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