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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诈骗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盗窃、诈骗案,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施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金滩建材城,向被害人李某甲谎称“在网上贷款不用还、不上征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后,施某某为李某甲从“国美金融”网络借款平台借款8092元人民币,从李某甲处获取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次日,施某某再次应李某甲要求,为李某甲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借款45000元人民币,并从李某甲处获取手续费11250元;在办理该笔网络借款过程中,施某某将李某甲支付宝与其本人支付宝绑定,将其中15000元人民币秘密转入其施某某账户,并删除相关操作记录。李某甲发现其贷款15000元人民币被施某某占用后,要求施某某还款。2019年12月22日、26日,施某某向李某甲微信转款人民币6727元、2000元。

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施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华联超市旁公路上的车内,谎称可以在网上贷款不用还、不上征信,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信任后,施某某以汪某某名义申请到的花呗人民币5000元、借呗人民币2000元。将上述款项秘密转入施某某支付宝,并将相关信息删除。汪某某发现后,施某某于2020年1月,为汪某某花呗还款人民币500元,借呗还款人民币688元。

3、2019年12月21日、22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汇川区宁波路咖啡豆酒店309房间内,向李某乙、李某甲谎称在网上贷款不用还、不上征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后,为李某乙在分期乐借款12000元人民币、中原消费金融借款5100元、捷信金融借款8000元、中邮钱包借款21000元人民币、美团贷款12000元人民币。并从李某乙处骗取手续费6275元;其间,施某某将李某乙贷款中的330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并删除相关操作记录。

4、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汇川区宁波路咖啡豆酒店309房间,向罗某某谎称相关借款不用偿还、不上征信。经罗某某同意后,施某某以罗某某名义在“i贷”借款平台为罗某某办理贷款人民币8000元,并从罗某某处获取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

5、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古城桥头茶室内,谎称相关借款不用偿还、不上征信,为被害人黄某某在“360借条”办理网络借款5500元,施某某秘密将该笔借款秘密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在黄某某发现后,施某某为黄某某分期还款548元、1096元,尚有3308元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罗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提供的相关贷款、付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罗某某、汪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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