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6********,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组,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3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进入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内盗窃一部VIVO牌Y67型32G手机和一部OPPO牌A5型32G手机,被户主当场抓获。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罗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被告人施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物证:查获的一部VIVO牌Y67型32G手机和一部OPPO牌A5型32G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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