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1********,壮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坡**号。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1月因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3月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盗窃,于2019年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搬经镇、磨头镇等地,采用剪铁丝网、翻围墙等方式实施盗窃11起,窃得母鸡、鸭、鹅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1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夜间,在如皋市**镇**村**组苏某某家屋后,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母鸡13只,价值人民币442元。
2.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夜间,在如皋市**街道**村**组康某某家鸡圈外,采用剪铁丝网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母鸡11只、绵鸭8只,价值人民币839元。
3.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夜间,在如皋市**镇**居**组佘某某家屋后,采用剪铁丝网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母鸡30只,价值人民币1530元。
4.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夜间,在如皋市**镇**村**组张某某家鸡窝处,采用乘隙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鸡19只,价值人民币1122元。
5.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夜间,在如皋市**镇**居**组谢某某家鸡窝处,采用剪铁丝网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母鸡20只,价值人民币1020元。
6.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至13日期间,在如皋市**街道**居**组冒某某家鸭窝处,采用乘隙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鸭10只,价值人民币480元。
7.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夜间,在如皋市**镇**居**组李某某家鸡窝处,采用乘隙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母鸡5只,价值人民币120元。
8.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夜间,在如皋市**镇**居**组鞠某某家鸡窝处,采用乘隙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母鸡13只,价值人民币312元。
9.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夜间,在如皋市**街道**村**组朱某某家鸡窝处,采用撬锁入院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母鸡20只,价值人民币1020元。
10.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夜间,在如皋市**镇**村**组席某某家鸡窝处,采用剪铁丝网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鸡14只,价值人民币799元。
11.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夜间,在如皋市**街道**居**组刘某某家鸭棚处,采用乘隙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绵鸭5只、母鹅1只,价值人民币486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施某某扣押雨靴1双、解放鞋1双、老虎钳子4把、起子10把、扳手15把、蛇皮袋41个、塑料绳1捆、电子秤1个、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在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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