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5********,汉族,大学文化,威宁县**乡**村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于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在本县**乡**村任村副主任期间,见同村任村主任的被害人李某某经常使用银行卡取现金,遂起盗窃其银行卡内现金之念。2020年2月8日,施某某在秘密取得李某某的手机验证码后,将李某某的该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QQ帐号上,于当月8日、16日、17日、18日分四次将李某某银行卡上共计人民币6万元转到自己的QQ钱包内,并将盗得的6万元人民币全部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内。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接到被盗银行卡转款手机短信提示后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发现其银行卡内现金盗并报警。公安人员通过调查李某某银行卡内被盗现金的去向,查明系施某某所为。2020年2月20日,公安人员将施某某抓获。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施某某亲属已向李某某退还其被盗的6万元人民币,2020年2月26日,李某某对施某某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报案记录、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QQ转款记录、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内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星
检察官助理: 余茜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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